投资者委托财产的形式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投资者人数要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得低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资格要求


首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其次,合格投资者投资资管计划应满足最低规模门槛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本公司、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本公司、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级对于产品结构比例的要求


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参与退出时间次数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内可多次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但应遵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限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本公司、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本公司、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本公司和销售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不得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请投资者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在个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也请及时告知本公司。如果有合理依据确认投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我司有权拒绝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本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